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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5, 2024 23:47:06 GMT -5
获得这些“一致性”最终可能只是一种形式主仅限于声明“通过教育机构负责人的宣誓声明”来认可家长的“合规性”。 因此,现在第 112/23 条规定如下: «第 1 条.- 根据本规定的范围,发布本第 3 号咨询意见,对源自该国任何地点的事件、在处理之前处理的行动采用以下解释标准国家消费者保护和消费者仲裁局: “第 5 条所涵盖并符合 1993 年 11 月 19 日第 2417 号法令的私立教育服务提供者,即那些不接受国家资助的私立教育服务提供者,必须制定程序来确定在下一年的学年,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I.在每年 10 月 1 日之前充分沟通,将采取程序咨询就读学校的每位学生的父亲、母亲或监护人,了解他们是否同意拟议的学费。下一年的学年。 必须通过机构通常使用的所有方式与就读机构的每个学生的父亲、母亲或监护人进行沟通,提前、客观和详细地告知将采取的程序。 三.教育服务提供者必须在电话中告知拟议的费用,并表明其批 垃圾邮件数据 准需要获得就读机构的学生的父亲、母亲或监护人的多数同意,即一半加上其中一份遗嘱从某种意义上说,至少百分之五十 (50%) 就读于该机构的所有学生。 四.教育服务提供者必须在电话中告知,如果下一学年的拟议费用未获得多数符合,则以上一年 11 月 30 日有效的费用为准。 所采用的程序必须保证代表每个就读学校的学生的父亲、母亲或监护人单独并明确表达是否符合提供商提出的费率。 锯。要进行的咨询程序必须遵守或不同意提供者下一学年提出的费率作为唯一选择,避免将任何其他可能产生混乱或阻碍咨询或愿望计算的问题纳入一个或多个另.感. 七.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就其同意或不同意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提出的费用表达的意愿必须是免费的,以有保留的方式进行,并且不得附加条件或与空缺的保留挂钩或学生的教育连续性。 可见,它是规范供应商履行信息义务的合规性,以便交易对手能够及时、理性地做出决策。例如,在实践中,许多家长并不知道,不接受国家或省级政府资助的教育机构需要征得他们的同意才能增加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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